【12港人案】17歲越籍男生認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教導所 案情披露金主付15萬元潛逃費
發布時間: 2021/07/26 12:35
最後更新: 2021/07/26 13:45
12名港人中有兩名未成年被告早前於內地不獲起訴後移交香港,其中1名17歲越南籍男生返港後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今(2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案情指被告經介紹認識同案被告及其他共犯,及後獲金主及其他人付清15萬潛逃費,並獲告知到台灣後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會接應。
17歲越南籍黃姓男生(案發時16歲)今承認3罪,涉及兩宗案件。3項控罪分別是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所承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今首次披露被告與李宇軒共12名港人潛逃台灣一案案情。案情指,12人因涉及不同刑事案被控,黃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等。案中部分共犯包括8名被告、喬映瑜、鄧棨然、分別名為「表哥」及「廢中」的2名男子、分別名為「Benz姐姐」及「恩典」的2名女子,他們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快艇以逃往台灣。
案情續指,2020年8月22日晚上有共犯司機接載黃等人,至23日早上,12人在布袋澳乘坐鄧棨然駕駛的快艇,經海路離開香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及拘捕。
黃在警誡下招認,他在Telegram搜尋到潛逃台灣資訊,後來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他共犯,以及在別名為「奀仔」及「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介紹下認識喬映瑜。黃仍是學生,無法負擔潛逃費,便獲以上2人、喬映瑜及其他金主付清15萬潛逃費。「奀仔」稱黃到台灣後會有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接應,並會向黃提供庇護,另外一個名叫「火仔」的人會在台灣接應。黃又招認,自2020年4月便獲安排在九龍及新界多個安全屋躲藏。
其後,本案的被告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共犯,其中5名被告明確認出名為「恩典」的女子,2名被告人認出皆在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他們部分更已逃離香港。而布袋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部分被告如何在「Zizi」及喬的指示下搬運物資上快艇。
辯方求情時指,報告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而被告亦願意遵從,但若法庭認為不足以反映案件情況,被告亦願意入教導所。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指,很想重返校園,亦有社工協助安排。
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因疫情被停學,亦有案在身,迷失才打算潛逃台灣重新開始,辯方形容被告想法幼稚,並以愚蠢方式逃避了法律責任,但強調被告角色被動。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3罪罪行嚴重,要判阻嚇性刑罰,而若被告成功潛逃,則難以遣返香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綜合兩宗案件可判6年監禁,認罪的話可判4年監禁,但考慮到被告年齡等,事後與警方合作,披露案發細節,亦不能忽視被告已在香港及內地羈留超過1年,法官認為勞教中心年期短,判被告入教導所為最合適判刑。
被告承認的3項控罪中,其中2項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連同林小雄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旺角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以及同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3支汽油彈。
餘下1項控罪指他連同廖子文等另外8名同案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李宇軒、喬映瑜、鄧棨然及9名被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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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